浙江省人民政府全面部署实施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要求在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土地和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21个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9月,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整体改编为“城市管理监督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设立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系统。2017年4月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工作的通知》(建综执发【2017】195号)中提出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统筹衔接。”作出调整标志
标识字样:“鉴于我省已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根据《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将标志标识中的‘城市管理执法’字样统一调整为‘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据此,浙江省人民政府责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组设立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3] 主要职责编辑
拟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并指导督促市县组织实施;
负责指导和督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牵头健全和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业务指导;
协调和督办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浙江省内大要案和跨省域案件;
承担浙江省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住房保障、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 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稽查工作;
推进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土地和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21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