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
文件《通知》从支持鼓励合理住房消费、加大金融对房地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打通商品住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的通道、严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等8方面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最低首付30%
二套房最低首付款不低于40%
对于购房者最关心的购房首付问题,《通知》要求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应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同时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实行利率下浮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
《通知》明确,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据此前媒体报道,紧跟着央行放宽二套房贷政策的脚步,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在滇银行宣布调整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从此前60%降至最低40%。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降至20%
针对公积金贷款,《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
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成2年。
《通知》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类情况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
《通知》明确,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