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在市区申报居住登记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居住半年以上,指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市区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其中1年内登记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
(二)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持有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
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农业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三)合法稳定住所,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
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 .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四)连续就读, 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注:本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本款规定限制。
办理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续签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单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以及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
(一)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提供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上稳定收入清单或者银行工资流水;
(二)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提供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证书和三个月以上稳定收入清单或者银行工资流水;
(三)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
(一) 居住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二)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房屋的,提供经主管部门或者村级组织、流管部门核验的租赁协议或者合同;
(三) 居住用人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
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
(一)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本市学籍证明;
(二) 在全日制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连续进修培训的,提供教育或者培训主管部门]开具的连续进修或者培训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市连续就读半年以上的相关材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
另: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注: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金华市三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和近期一寸免冠相片、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前往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进行居住申报。16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推后申报的,会导致申领居住证的时间顺延推后。
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窗口受理后进行初审开始制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15个工作日办结;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
换领或者补领的,按照规定缴纳20元/张证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