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9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退休前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中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9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8.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本人纳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时涉及的年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纳入基金发放时再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