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
补贴对象为: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岗位(如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管理、停车场管理、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等后勤服务岗位(非在编雇佣人员岗位除外)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
补贴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三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二、申请补贴所需提供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首次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
4、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的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
5、“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6、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税种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7、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注:市属用人单位在付款单位栏填写“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付款项目栏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其它经办机构收据如何填写请向该机构咨询)。
三、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中心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一)市级
经办科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0592-5038699 传真:0592-5205575
地 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楼209室
(二)区级
1、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5863055 传真:0592-5182774
地 址:思明区后江埭路65号
2、湖里区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5667930 传真:0592-6015953
地 址:湖里区仙洞路3号2楼
3、集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6684666 传真:0592-6068183
地 址:集美(杏林)台商投资服务中心3楼
4、海沧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6051626 传真:0592-6056932
地 址:海沧区南海三路168号5楼
5、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7316751 传真:0592-7316702
地 址: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环城西路97-99号)
6、翔安区就业管理中心7889960
联系电话:0592-7889992 传真:0592-7889857
地 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楼104室
(三) 火炬高新区
联系电话:0592-5380135592-5380140 传真:0592-5380137
地 址: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01室
(四)象屿保税区
联系电话:0592-5652919 传真:0592-2639620
地 址: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幢
四、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4、7、10月的16日至当月月底,将上述材料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后,汇总转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核定后将补贴金额拨给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机构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网上申报操作模块说明
用人单位凭会员号及密码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企业管理首页,在左侧菜单下方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模块中进行网上申报。
(一)“单位公用信息”
请正确填写用人单位公用信息,并提交。
首次申领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的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书面审核前,随时可以将公用信息退回未提交,并进行修改。
已经申领过该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跳过本步骤。如果公用信息有变更,请与经办机构联系,并进行修改。
(二)“补贴明细”
在此栏目里进行人员和补贴月份的申报并打印《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
上一期成功申报的人员在新一个季度申请补贴时,人员名单仍然体现在明细表里面。如果有新增人员要申报补贴,用人单位需从新增开始申报该人员。
(三)补贴明细打印
打印《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
(四)“已审核补贴明细”
用于查阅在经办机构书面审核通过后的补贴明细。
(五)“被退回补贴明细”
用于查阅在经办机构书面审核不通过的补贴明细,用人单位可勾选后删除,然后再重新申报。
(六)“补贴办理操作指南”
在该模块中可下载《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申办须知》。
六、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工资性补贴。对未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