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杭州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通过优化土地供应、加强住房公积金保障、落实最新契税及营业税政策、完善周边配套等措施实现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杭州公积金支持全国异地贷款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外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和使用公积金贷款。
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杭州市范围内的住房,可申请使用杭州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9月开始,浙江省已规定,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也就是说,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杭州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将从全省上升至全国。
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总和限制从40年放宽到50年
支持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总和限制从40年放宽到5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到20%。
这意味着今后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限制将显著放宽。打个比方,以前想贷款30年,只能买2006年及以后的房子;而今后,1996年及以后的房子,都可以申请到最高30年的贷款。
允许在桐庐、临安等四县(市)购房入户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在桐庐、临安、建德、淳安四县(市)购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
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符合城市发展功能导向前提下,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个人购买库存商品房,并转型为众创空间、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
鼓励个人或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鼓励个人或机构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特别是鼓励有实力的中介公司和专业机构开展长期租赁业务。鼓励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金融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推动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品房土地供应。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统筹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精准把握土地出让的区域、结构和时序。对于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少、房价上涨较快的区域,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于非住宅库存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规模较大的区域,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二、加大住房货币化安置力度。认真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鼓励全部实施货币化安置;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原则上实施“1+X”综合安置办法,被补偿人可选择一套实物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鼓励选择全部货币化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或被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存量普通住宅,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住宅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各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市本级全面实施公租房货币补贴制度,暂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暂停新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进一步落实人才住房货币化购房租房补贴政策。
三、落实住房信贷政策。在杭银行机构应积极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的最新信贷政策,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对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人民银行、银监会允许的下限,并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鼓励给予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利率。对在杭银行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评价指标体系。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保障。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外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和使用公积金贷款。
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杭州市范围内的住房,可申请使用杭州公积金贷款。
支持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总和限制从40年放宽到5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到20%。
积极推进公积金信贷资金证券化试点,加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统筹运行能力。加大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力度,增加公转商贴息银行数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六、允许在四县(市)购房入户。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在桐庐、临安、建德、淳安四县(市)购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完善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实《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进一步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未落实地块周边配套设施的不予安排土地出让。
八、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符合城市发展功能导向前提下,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机构、个人购买库存商品房,并转型为众创空间、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
九、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个人或机构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特别是鼓励有实力的中介公司和专业机构开展长期租赁业务。鼓励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金融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十、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对保持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切实消除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与融资过程中的障碍。
加强房地产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工作,加快清算速度,缩短清算周期。
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细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