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带薪休假政策的落实,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细则。在有些地方,带薪休假开始趋于“强制性”,比如,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有的地方规定,不休假者不仅不能参评劳模等荣誉,也不得领取上班补贴。那么,这到底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相关话题引起了舆论争议。
带薪休假几乎是全体国民的梦想。现在,政府决定以强制力让制度从纸上走进现实生活,显然是件好事,但从网上民意来看,多数人却认为部分地方的做法“矫枉过正”,部分观点还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职工有不休假权利和获取上班补贴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剥夺。
这的确是个令人纠结的问题。应当承认,现实中仍有人不愿休假,他们将获取300%的劳动补贴以及成为先进工作者,这些在他们看来比休假更重要。但依我所见,这不能成为反对“强制休假”的理由,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劳动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带薪休假制度之所以得不到充分实施,正是因为行政部门没有强力执法。
其实,我国要借鉴的不只是国外法律,还有鼓励性制度。比如荷兰,许多企业单位为鼓励职工休假,专门发放度假津贴。另外,西方国家的民众之所以热衷于休假,更重要原因是他们公共福利优厚。在我国,之所以还有部分人不愿休假,是他们希望多获得劳动补贴。而这,也是部分国人对休假制度感到纠结的重要原因。因此,地方政府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时应“软硬兼施”,既要有强制性,也要有实质性的物质鼓励。当然,“强制休假”要消除争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以及“不休假可获补贴”等相关条文也宜进行稳妥修订,让“强制休假”完全回归法治。
对此专家分析称,此举体现了政府落实法治的决心,但在全国“一刀切”强制落实带薪休假并不现实,仍要依照相关法律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
多地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应尽快从全国范围出台落实带薪休假的相关细则,并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严格追究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以不断提高带薪休假的落实率。
近期,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未来更需加大推动落实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力度,并要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以破解带薪休假“落实难”问题。
“今年你休年假了吗?”“没休带薪年假有没有补贴?”这是上班族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此后,不少地方加大了带薪休假的落实力度。
可以注意到,近期,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多地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为带薪休假落实“加把火”。
其中,5月25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5月4日,甘肃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此前4月初,哈尔滨发布了《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这三地均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这与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规定相一致。
对于没休带薪年假是否有补贴的问题,湖南和哈尔滨提出,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每天按日工资的300%给予补贴;但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兰州则“强制”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规定“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并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