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好相关群体利益,严格编制管理和财经纪律,细致稳妥地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刘伟副市长出席会议。
此前,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市范围同步实施。改革的范围是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基本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老人,即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待遇按新办法执行,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即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
(一)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未随主管部门在北京参保的中央驻重庆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渝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及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二)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基本养老金给付和计发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1)。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见附件2)。
(三)为实现“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见附件2)。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所需资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原渠道发放。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基金统筹监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一)统一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二)统一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统一管理。统一锁定中央在渝、市级和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待遇资金来源。统一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统一建立与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基金支出市与区县分担机制和清算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二)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工作人员流动到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工作或跨市流动到新的机关事业事业单位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下同)全额转移,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原单位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不符合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五)职业年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其申报、缴纳、征收等规定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致。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其他相关政策
(一)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原渠道解决,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本办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三)对于本办法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五)规范各区县(自治县)试点政策。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各区县(自治县)原试点政策的处理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中央在渝、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关系转移、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十二、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市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通过建设网上业务办理、移动通信应用等多元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要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
十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全市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信访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人力社保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政体制调整、资金筹集、基金预决算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开展编制内人员名册的审核工作。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组织、宣传、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逐级做好培训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组织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培训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中央在渝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全市统一部署下,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三)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在全市统一部署下,积极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强经办服务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相关行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在全市统一部署下,制订工作计划,抓好督促落实。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