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中路
电话:0799-6832764
二、萍乡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4)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按照《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由单位统一办理;整体新参保的单位职工次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全职太太生育费用可由参保丈夫申领。
三、萍乡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按规定的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底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怀孕至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为了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各地可根据本地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办法。限额标准应根据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一般两年调整一次。
(3)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主要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所发生的医疗手术费、检查费和药品费。
(4)疾病医疗费。疾病医疗费是指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包括产后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等疾病的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
(5)适当增加的支付项目。主要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增加的支付项目,如:女职工因生育死亡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一次性生育丧葬、抚恤费。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死亡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丧葬、抚恤费。
一次性生育补助费。企业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无固定收的配偶,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萍乡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符合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
(2)女职工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3)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