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合并征收。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见附件)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⑴分娩的(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下同),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⑵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⑶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分娩、流产、引产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⑴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⑵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⑴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⑵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就医指南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五、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外国籍职工除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六、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七、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参保人员因妊娠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要住院治疗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转院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生育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九、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或分娩的,应持《急诊病历》或《入院通知单》、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十、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夫妻两地分居或投靠双方父母的参保人员,需于每月1-15日由参保单位经办员、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1.《异地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十一、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
5.《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或《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此证的参保人员提供)。
流产、引产的另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十二、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帐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十三、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所需资料
1. 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 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单位帐号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十四、申领外国籍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 外国籍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
5.《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十五、申领生育医疗费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门诊就医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帐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此证的参保人员提供)。
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提供:
9.《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料提供要求
1.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2.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3.需要提供一孩生育指标的参保人员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取消了一孩生育指标,可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4.需要填报的业务表格可在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导航栏“下载中心”下载。
十七、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生育保险管理处电话:62423429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查询电话:96856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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