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申领生育津贴,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二是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杭州领取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2、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即准生证);
3、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4、提供有明确病情及分娩记载的生育诊断证明或有详细病情记载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材料。如果是剖腹产,则必须有出院小结原件;如果是顺产,持复印件即可。
5、申报计划外流产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计划生育医疗费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