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时间:2023-07-25 01:22:16 华夏高考网

绵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和市税务局共同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这标志着绵阳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我市全面实现了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据介绍,相比之前的生育保险,本次两项保险合并后带来的主要变化是:

◆ 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费,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待遇从职工基本医保中列支

◆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动扩展至职工基本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

◆ 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转移至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生育保险费将由医保系统即时结算

不变的是 :

◆ 生育保险待遇不会降低。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减少,支付水平不会降低

◆ 职工个人依然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待遇享受范围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在职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退休人员和个体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等待期

生育发生当月之前,参保职工在绵阳市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12个月及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与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分开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待遇: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1.将生育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中,实行限额结算,并入后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为:顺产2500元,剖宫产3800元。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按照限额结算标准执行,未达到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2.我市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按照标准的50%支付。

3.流产: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待遇限额标准为200元;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

4.引产:中期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5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限额标准为800元;中晚期妊娠[5个月以上(含5个月)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限额标准为1200元。

5.合并症和并发症:在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住院生育,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可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住院政策支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安环、取环:支付限额标准为80元;

2.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限额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限额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限额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限额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限额标准为1800元。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企业女职工顺产支付98天生育津贴;

2.企业女职工难产支付113天生育津贴;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14天生育津贴;

4.中晚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42天生育津贴;

5.企业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生育津贴按男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法定假期天数×50%支付;

6.多胞胎的,多一胎另支付15天生育津贴;

7.参保企业男职工均可另支付7天生育津贴;

8.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

9.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在确保职工待遇不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10.实际产假超过生育津贴支付天数的,超过天数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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