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合并之后,
你的待遇会变吗?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反而会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更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更有利于两项保险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明确“四统一、两确保”政策措施。
“四统一”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
我市用人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实行统一征缴,市级统筹。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筹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生育医疗服务的规范和能力提升。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两确保”
01一是确保待遇标准不降低。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标准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之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其职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待遇。财政全额拨款用人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为:
(1)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60天生育津贴;
(3)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15天生育津贴;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15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6)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0天计算)计发。
2.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结算标准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另行收取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当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给予支付,实际费用低于相应结算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据实支付。
妊娠期间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的医疗费用,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02二是确保制度可持续。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得到增强,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得到保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2020年安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标准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之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女方未就业,且男方有生育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待遇。
2020年安庆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及流程
1、在市定点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生育的直接在医院记账
2、在异地生育的,并经过备案的(含异地生育备案),凭住院发票报销
受理单位: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棋盘山路348号服务大厅一楼1-3号窗口
申请条件:具备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未领卡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
3、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卡或生育证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送交承办人,承办人组织审核,按规定审批;
4、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文件表格(审核单)。
5、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表格(审核单)。
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2020年安庆生育保险能报销多少钱
1.生育津贴待遇。财政全额拨款用人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为:
(1)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60天生育津贴;
(3)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15天生育津贴;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15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6)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0天计算)计发。
2.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结算标准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另行收取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当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给予支付,实际费用低于相应结算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据实支付。
妊娠期间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的医疗费用,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