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申报人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材料:
一、住院分娩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1.住院收费票据;(医院盖章)
2.诊断证明书(审核要求:注明生育日期、生产方式);
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异地医院生育的还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医院盖章,难产未注明术式的要提供分娩记录 );
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填写完整)
5.《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整)
注:医保中心审核申报人生育是否合法的方法是:首先通过与市卫计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共享,对申报人生育登记信息查询,作为报销依据;其次对不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生育登记凭证可作为报销依据。
二、流产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1.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治疗的提供生育门诊收费票据;(医院盖章)
2.诊断证明书;(审核要求:注明流产日期、流产原因、孕周);
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医院盖章),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本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4.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与生育情况承诺书;
5.《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填写完整)
6.《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整)
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办理材料(住院分娩提供第1项至第3项;流产提供第1项至第4项);
2.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材料,使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8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意见;
6.通过审核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报送基金管理科拨款。
7.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核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