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钦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钦州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钦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5号)转发给你们,为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费率
2020年1月1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统一按缴费率8.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按缴费率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率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一)定额医疗费用结算。
1、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中定额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流程为:由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主管医师填写《钦州市生育待遇审核表》(附件1),附相关材料送医院医保科(办)初审并上传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待遇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高于生育保险待遇定额支付标准的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
(二)生育津贴结算。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由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附表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给单位。
(三)生育并发症结算。女职工生育时出现并发症的,其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不再支付生育定额医疗费用。
附件: 1.《钦州市生育待遇审核表》
2.《钦州市生育津贴审核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5号)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 ||||||||
钦州市生育待遇审核表 | ||||||||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人员类别 | 职工? 城乡居民? | |||
社保卡/医保证号 | 身份证号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生育证件 | 生育证号 | |||||||
生育项目 | □生育(○顺产、○多胞胎顺产、○难产、○多胞胎难产) □未满4个月流产 □满4个月流产 □先兆流产 □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 □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 | |||||||
配偶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科室填写 | 病情摘要: | |||||||
诊断: | ||||||||
主管医师签字: | (盖章) | 年 月 日 | ||||||
本人意见 | 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 |||||||
签字: | 年 月 日 | |||||||
镇/街道证明 |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审核意见(有生育证件的此栏无需盖章): | |||||||
同志是我镇(街道)居民,本次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特此证明。 | ||||||||
(盖章) |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医保办审核 | 定点医院医保办(科)意见: | |||||||
医保负责人签字: | (盖章) | 年 月 日 | ||||||
注:1.生育个人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原件、流产个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医院扫描上传留存复印件 | ||||||||
2、医院提供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书扫描上传。 | ||||||||
3、本表医院扫描上传,原件存病历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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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钦州市生育津贴审核表 | ||||||||
女职工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社保卡/医保证号 | 身份证号 | |||||||
生育时间 | 年 月 日 | 就诊医院 | ||||||
生育项目 | □生育(○顺产、○多胞胎顺产、○难产、○多胞胎难产) □未满4个月流产 □满4个月流产 | |||||||
申请单位情况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情况 | ||||||||
初审人: 复核人: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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