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08 11:10:58 华夏高考网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安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安阳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安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日前,我省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今年12月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文件要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所谓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企业来说,两险合并之后,参保登记将更加便捷,缴费手续简化,事务性负担减轻。

市医保中心参保征缴科科长姚学印说:“按照目前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下一步,我市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也不是“五险”变“四险”。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没有改变参保范围、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险项目和支付水平。

从今年开始,单位和在职职工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仍按合并实施前缴费基数执行;

▲领取失业金人员、灵活从业人员(不含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4%,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灵活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4%。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企业职工、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灵活从业人员生育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同时建立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需要提醒的是,灵活从业人员从7月1日起可以享受到新政策。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提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适度提高。

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用实行限额补贴,

限额补贴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补贴500元/例;

顺产1800元/例;

难产2000元/例;

剖宫产3400元/例;

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3800元/例;

流产200元/例;

引产1000元/例;

输卵(精)管结扎800元/例;

输卵(精)管复通手术2000元/例;

上(取)环80元/例。

顺产、难产、剖宫产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和产后访视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高于限额的,统筹基金按支付限额结算,低于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生育津贴覆盖范围扩大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参保女职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不能同时享受工资待遇。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也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子女(发放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除以30计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以上的,待补足全部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女职工生育,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支付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灵活从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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