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女性职工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
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01 如何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02 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间
答:确诊怀孕3个月内办理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备案进行生育备案。
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生育津贴。
03 合肥市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几种?有何区别?
答:全国各个省市的缴费费率不尽一致。目前在合肥市主要分0.4%和0.8%两种。国家机关、全额拨款
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
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如果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
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反之则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04 产假可以休多久?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内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产假六十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合肥市的女职工至少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自2016年1月16日起,晚婚晚育及独生子女在休产假方面将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05 女性职工生育,其丈夫可以享受多久的护理假?
答: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06 2017年合肥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如何?
答: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07 2017年合肥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如何?
答:
1.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到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300元;住院流产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药流1000元。
(2)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
(3)输卵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3500元。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08 “生孩子不花钱”惠民政策是什么?
答:“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在分娩期间所必须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生育的一次性材料和新生儿医疗费用等所有生育费用,以上费用不受生育保险“三个目录”限制,但不含生育中的生活费用。
09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上劳动者所有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