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社局和泉州市财政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针对泉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作出多项调整。
泉州市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减半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应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规对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作出调整,明确减半征收,每月按0.3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也可享待遇
除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外,此次新规还明确,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即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领取生育津贴天数有所增加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其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其中:顺产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产前检查费待遇提至450元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所谓生育医疗费用包含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中,生育产前检查费按产前检查基本项目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由原来的250元调整提高至450元。
《通知》规定,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关系可省内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时间重算
新规还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通知》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员工依法享有社保权益,《通知》提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要求各参保单位应于下月底前完成员工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比对工作,同时办理两险种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