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合理的生育医疗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限额报销:
1、正常生育医疗补助费800元;难产生育医疗补助费1100元;剖腹生育医疗补助费1900元;
2、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28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200元。
4、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医疗费100元;满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的医疗费400元;满五个月未满七个月流产的医疗补助费600元,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医疗补助费800元。
5、母婴同室的住院床位费,其标准在40元以内的(含40元),按50%给予报销,超过40元的,按20元标准予以报销。
温馨提示: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凭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报销条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报销材料
1、生育的: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接生医疗诊断书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流产的:医疗诊断书、上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做节育手术的单位开具的)。
办理流程
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窗口提交材料,审查待遇合格后将复印件留存医保中心等待报销。
温馨提示:在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时,必须由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前来办理。
办理时限及地址
报销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