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和公务员计划生育政策
军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但有重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依法办 事、科学管理,推进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体现以人为本、造福官兵,保障军队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体现综合治理、服务全局,形成 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确保新时期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继续走在全社会前列。
修订主要把握五个原则:
一是法规的一致性——做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与军队的相关法规配套,与各地的条例衔接;
二是政策的稳定性——遵循“国家稳定现 行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照顾到一些特殊情况,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
三是军队的特殊性——把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自身特点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 发,力求具体可行;
四是内容的科学性——把总结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来确认,内容更加系统和完善,与有关法律法规互补:
五是工作的先进性——坚持高标准, 体现严要求,推动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修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生育调节、再婚生育、权利与义务、优待与奖励等。
《条例》规定,在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育 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 天。
《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做好新形势下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实行依法管理,深化宣传服务,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水平,将产生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原《条例》是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