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
1. 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3.15%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3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班增加20元。
1.4二次搬运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5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1.03%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80%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2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33%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2.企业管理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68%计取,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按人工费的14.07%计取,暖通工程、电气工程按人工费的13.46%计取。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27%计取。
3.2社会保障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费率合计按人工费的10.45%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37%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53%计取。
3.3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人工费的0.32%计取。
3.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22%计取。
4.利润:拆除工程项目为人工费的9.12%,其他工程项目为人工费的16%。
(注:拆除工程项目指《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拆除项目,其他工程项目指《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除拆除项目以外的项目。)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
1.措施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土建工程 | 轨道工程 | 安装工程 | |
计 取 基 数 | 直接工程费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4.71 | 2.19 | 7.83 |
1.2夜间施工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30元;洞内夜间每人每个夜班增加12元。
1.3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的0.56%计取,包干使用。
1.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50%计取。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72%计取,包干使用。
1.5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1.02%计取。
1.6行车、行人干扰及交通导行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45%计取。
1.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围堰费、筑岛费、便道、便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洞内临时设施费、临时支撑费、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施工监测、监控费、预制梁场设施费、铺轨基地设施费、桥梁转体费、组装平台费、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费、分系统调试费: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相应定额或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凡执行定额相应子目所计算的措施费,作为取费基础,参与取费。
2.企业管理费:(单位:%)
工程类型 | 土建工程 | 轨道工程 | 安装工程 |
计取基数 | 直 接 工 程 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6.69 | 4.21 | 32.94 |
3.规费:
3.1 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57%计取。
3.2 社会保障费:
3.2.1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按人工费的16.43%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58%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83%计取。
3.2.4残疾人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82%计取。
3.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特殊要求,对成品(半成品)和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设备等须另行委托独立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试验(复检)发生的全部费用,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及当地有关收费标准,按实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4.利润: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的按5%,以人工费为基础的按12%计取。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