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计算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请详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