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市以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省为总体,以设区市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福州市最终样本量为7.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并首次采用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入户填报和住户网络自主填报相结合的方式登记数据。在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11月1日零时,全市常住人口(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为749万人。同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711.5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37.5万人,增长5.27%,年平均增长率为1.03%。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共有家庭户229.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721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4人,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2.92人增加0.22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378万人,占50.5%;女性人口为371万人,占49.5%。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104.2下降为101.9。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18万人,占15.8%;15-64岁人口为559万人,占74.6%;65岁及以上人口为72万人,占9.6%。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2.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4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738万人,占98.5%;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万人,占1.5%。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114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127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230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190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12459人上升为15220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16959人,和六普持平;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36491人下降为30707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25367人,相比六普的25442基本持平。
七、城乡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为506万人,占67.6%;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34万人,占32.4%。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65万人,乡村人口减少37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5.6个百分点。
八、人口地区分布
全市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
地 区 | 人口数 (万人) | 比重(%) | |
2010年 | |||
全 市 | 749 | 100.0 | 100.0 |
鼓楼区 | 71.9 | 9.6 | 9.7 |
台江区 | 47 | 6.3 | 6.3 |
仓山区 | 80.2 | 10.7 | 10.8 |
马尾区 | 25 | 3.3 | 3.3 |
晋安区 | 84.2 | 11.2 | 11.2 |
闽侯县 | 70.1 | 9.4 | 9.3 |
连江县 | 58 | 7.7 | 7.9 |
罗源县 | 20.9 | 2.8 | 2.9 |
闽清县 | 23.7 | 3.2 | 3.3 |
永泰县 | 25.1 | 3.4 | 3.5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43 | 5.7 | 5.0 |
福清市 | 128.5 | 17.2 | 17.3 |
长乐市 | 71.4 | 9.5 | 9.6 |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5]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