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发布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通知》明确我省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增长下线为3%,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应按有关政策,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好转、连续两年未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可以补偿性地、较多地增加职工工资。
《通知》要求,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及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