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的行业;
(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三)(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二、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以上所列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各行业划分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但低于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但低于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但低于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但低于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但低于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但低于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但低于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但低于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但低于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但低于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但低于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但低于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但低于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