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青发〔2016〕1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自6月24日起,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可按规定将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稳岗补贴申领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稳岗补贴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稳岗补贴申报时间由原来的定期申报调整为即时申报、按季拨付,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单位参保地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领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落实,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稳岗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材料减少、程序简化、加快办理”的原则,加快审核拨付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馈。
本通知自6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