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失业保险领取办理程序
1、失业职工本人携所需材料于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至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职工于次月15日至16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通知单》、个人身份证到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立新路25号)换取银行存折(节假日顺延)。未按时领取存折的,凭上述材料到江苏银行(文昌中路563号)领取。
3、失业职工应在终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扬州市失业保险领取所需材料
1、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表/《扬州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2、养老保险手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新一代身份证。
扬州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扬州市失业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参加医疗保险申报单或银行扣款记录到一楼大厅6号窗口登记报销,核报费用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放到个人失业保险金账户。
3、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失业保险金每满1年核定1个月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