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本溪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20元调整为1420元,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00元调整为1300元。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原则,自今年1月1日起,本溪市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本溪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上调至7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调至83%。
具体发放标准为: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和高新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924元和1056元,分别调整为1036.60元和1178.60元;两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840元和960元,分别调整为949元和1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