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四类区域:一类区域750元/月提高为1000元/月;二类区域710元/月提高为950元/月;三类区域670元/月提高为900元/月;四类区域630元/月提高为850元/月。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同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对失业保险金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由调整前的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二是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数为925元,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达38.1%。
“这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主要是根据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江西省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的要求,这次调整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和衔接。
以平均标准为例,现行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4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925元,三者之间形成合理的梯度差距。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206%;占最低工资平均标准同口径的74.6%。因此,三者之间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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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日我省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至2%以来,其中企业缴费费率从2%下调至1.5%,个人费率从1%下调至0.5%,每年为企业和个人分别减负2亿元,共减轻4亿元负担。”省人社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副处长徐秋保称。他还表示,除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轻负担,还扩大了稳岗补贴范围,向全省594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9099万元。
“去年8月中旬,江西省决定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不裁员少裁员两个条件仍是申请补贴的条件。”徐秋保介绍。
本月起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决定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在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为0.5%。降低上述两项保险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田志刚表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不会对社保基金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我省将进一步扩大基金征缴面,提高社保参保率,主要是扩大部分县城工业园区企业的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