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405号)
●办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提供材料
1、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及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失业申报表、税单、失业减员表、养老减员表、医疗保险减员表;
2、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1寸照片1张;
6、银行账号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册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天内报失业机构备案→失业机构发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由单位发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填写
失业者→持失业金申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核实盖章→经办人核对→失业机构负责人审批(5天内审核)→按指定日期到失业机构签名→失业金由指定银行发放
●领取标准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