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累计一年)
2.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一寸相片4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单位送审的资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申领通知》交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及时转交至失业人员本人。
4.因单位经办人员的原因没及时将《失业保险申领通知》转交至失业人员,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时办理申领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赔偿。
5.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市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12元/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00元/月
2.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办理地点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电话:(0731)58533465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院
地址:芙蓉中路241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芙蓉中路157
电话:(0731)58533460
湘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