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
二、实施范围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渝府发〔2012〕118号)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五、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当年稳岗补贴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认定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类型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并出具《企业类型认定证明》。企业持证明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二)受理与审核。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受理意见,并提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包括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与拨付。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在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公布后参照执行。
七、资金使用
实施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八、执行时间
稳岗补贴政策自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可在提出申请并享受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