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的发放对象
《长沙市失业登记办法》规定,以下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自毕(肄)业之日起满1年未就业的;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4.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6.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无业人员。
《失业证》这样领取
1.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失业登记,申报失业登记需出示的证明材料:A、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B本人近期免冠照两张;C、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D、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需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需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
3.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填写完整的《失业登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站,经劳动保障站复审合格并签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县(市)失业登记机构批准签发《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