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参保单位应依法按期如实申报当期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本单位所属职工应缴失业保险费履行代扣代缴责任。
第十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做实个人缴费记录执行标准
(一)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二)办结要件:《核定表》;《丹东市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
(三)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记录以参保单位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且不低于年度岗平工资的60%,个账基数采用医疗保险年检核定工资数值计算所得(每月新增人员个账基数采用当期医疗保险核定工资数值计算所得),个别单位申请修改职工个账基数,需要向市级经办机构书面请示,核准后方可办理;单位统筹以当期养老保险单位统筹基数为缴费基数,统筹基数数值应与所属地区地税部门核定数值一致,具体计算方法和依据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与所属地区地税部门协商解决。
2.失业保险费征缴流程。每月15日前,参保单位须首先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职工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当期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应缴费额,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失业保险费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做实上月个人缴费记录业务可以同时办理。对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少缴、多缴)的参保单位,须携带补缴或多缴失业保险费凭证及《核定表》到经办机构窗口做实个人缴费记录。
3.参保单位未能及时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实缴数据到账和做实个人缴费记录以及未按《核定表》申报金额足额缴费的,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解除合同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手续。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做实个人缴费记录流程。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接收登记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失业人员接收登记制度。对于参保人数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因经济型裁减人员,一次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5%或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10人以上的,各县(市)、大孤山经济区经办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就业局报告,市级经办机构通过“布谷鸟”等视频软件,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