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应当失效情形。
十六、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范围是哪些?
就业援助对象共分五类,总的前提条件是: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8、其它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就业援助对象。
十七、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提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失业人员提供能证明本人国有企业身份的《失业职工证》(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单》)。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提供《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下岗人员提供《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证》;失业人员提供能证明本人集体企业身份的《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失业保险金申领单》)。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失业保险金申领单》),或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