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市户籍,在外省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或在外省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持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单据、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待失业保险待遇资金转入我市后,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规定自1月1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