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都须参加失业保险
近日,咸阳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起,各级财政部门将负责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此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缴费基数按实发工资确定
通知要求,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依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各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实发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从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应缴失业保险费以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5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向地税部门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工资代发机关按月代扣代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中、省驻咸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向地税部门足额缴纳。
单位应为职工建个人缴费记录
咸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缴费费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精神,即1.5%,执行到6月30日止,之后按《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费率执行。
本次调整内容是结合咸阳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实际情况而定,也是继工伤、生育、失业下调费率后的又一举措。通知要求,调整后,各事业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职工失业后,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