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支付;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财务核算。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实行市级统筹后,对于涉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统一规范相关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征缴标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及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金财务实行全市统一预算管理。市及区市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每月末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将收缴基金上缴市及各区市财政专户。各区市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区市按规定负责清欠。
(四)统一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审批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各区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费用。
建立支付备用金制度。统筹后,市及五市三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并将备付金转入各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统一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并对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
(六)统一财务核算。市及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核算软件,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