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