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核心提示: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必须按照规范的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的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什么要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
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具体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例如:一个劳动者工作14年后于11月失业,在这14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200元,最低生活保障是每月300元,该劳动者每月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1200×70%=840元,根据领取失业保险期限的计算方法,该劳动者按照每月840元的标准可以领取2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是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个劳动者工作23年后于11月失业,在这23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200元,最低生活保障是每月300元,该劳动者每月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1200×78%=936元,根据领取失业保险期限的计算方法,该劳动者按照每月936元的标准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