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条件(发放时间多少钱每月)

时间:2023-10-30 06:59:20 华夏高考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那么新余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条件(发放时间多少钱每月),跟现代语文网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新余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条件(发放时间多少钱每月)

一、新余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新余失业保险金多少钱每月

一、政策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5号文)。

二、享受对象

1.新余市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注: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等业务,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注: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参保地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如果做不了失业登记比如有营业执照的,则需要及时通知经办人员及失业人员。)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的是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上申请人需要是在2020年3月以后发生的失业人员,因为《畅通领安全办》文件是2020年3月5日下的文,之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失业以后60天内申领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张一寸照片)

2.  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按适应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从领金期满次月起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发放标准为领金期满前的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代缴职工医保。

其中一次性发放标准: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一次性领金不享受代缴职工医保。

六、核定领金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失业前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并缴费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核定待遇领取期限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申请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注:《江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6号文规定原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职工失业时,2021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折半计算,之后的缴费年限据实计算,并按参保地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已发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4.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登录支付宝或者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点击统筹区“新余市市本级”→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勾选参保地“新余市市本级”→填写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名称提交申请即可。

2.现场申请(按参保地划分):市本级可前往新余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33/34号窗口办理办理(赣西大道1958号,302、304路公交四中北门站下车向西200米)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八、有下列情形之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办理地点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就业窗口

联系电话:0790-673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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