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遇到补缴社保的问题,本文华夏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2022年最新的沧州社保补缴相关知识,包括沧州社保补缴流程,沧州社保补缴材料条件,沧州社保补缴时限及费用等。
沧州本市户籍可以直接补缴社保,外地户籍只有非农业户口在本地已有工作的的条件下才能补缴社保。
沧州社保补缴范围
1.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沧州社保补缴范围详情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沧州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2、按上述规定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沧州社保补缴材料
1.原临时工:
(1)原劳动 (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
(2)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
2.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1)本人职工档案;
(2)主要审查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
(3)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
(4)以及相应调资表等。
沧州社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沧州社保办理地点
沧州市社保局
服务热线:0317-2027174
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0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