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依法征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所有参保单位
二、申报内容
各单位应参保人数及每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个人工资应发额,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的实发额计算。
三、申报方式
2020年度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采取参保单位编号分段与时间分段相结合的网上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据实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可登录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查询,申报和申报结果可登记长春市医保单位网上申报系统查看。)
四、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日?3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要求
1、各参保单位要遵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文件精神,社会保险费将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平稳移交,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各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缴费基数务必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基数相吻合。
3、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55339元,月社会平均工资4611.58元,月缴费上限13834.74元,月缴费下限2766.95元。
4、具体申报方式以单位编号分段与时间分段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机关事业单位于1月末前进行申报。单位编号区间段:
100001-110000(1月1日-1月15日)
110001-120000(1月16日-1月31日)
120000-135000(2月1日-2月15日)
135001-150000(2月16日-2月29日)
150001-165000(3月1日-3月10日)
165001-188000(3月10日-3月25日)
5、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我局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规定,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费额,同时未按期申报的参保单位将列入本年度重点稽核对象。
6、市医保局将依法对单位申报基数采取随机抽查稽核形式进行督查。各参保单位要将申报基数的原始资料准备齐全,以备检查。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