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社保局(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有关征缴工作的通知》(甘税发〔2018〕15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要求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采用同一缴费基数。
2.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至300%。
3.在2019年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之前,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暂按2018年度公布的数据61869元/年核算。最高缴费基数300%为15467.25元/月,最低缴费基数60%为3093.45元/月,待2019年数据公布后再做调整补收。
4.各单位全日制用工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注意事项
1.根据甘肃省“放管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简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材料,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认真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法人请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告知书》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反馈单》(见附件2),签字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
2.各参保单位法人等基本信息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为准。
3.参保单位职工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动,需单位当月申报,未及时申报的,按已核定上月的金额缴纳社保费。如有社保关系转移和工资关系转移等原因导致无法当月申报的可延迟办理。
4.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截止时间为3月底,逾期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由各参保单位承担。
5.参保单位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失业再就业人员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上情形从第二年起再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6.为了社会保障卡的下一步使用不影响参保职工的待遇享受,请各参保单位根据文件《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参加人员社保卡制卡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白社保发〔2016〕57号)要求,登录“甘肃省社会保障卡数据互联网采集系统”及时对单位新增人员进行社保卡信息采集。新参保单位未分配全省社保卡数据采集系统账号和权限,要抓紧向我中心申请,以保障参保职工社保卡的正常发放和使用。
三、参保单位上报材料
1.拷取本单位人员上报表格样式并核对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人员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性质等);
2.《2020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花名册》(花名册上报2020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告知书》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反馈单》(一式两份:社保机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4《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基本信息修改汇总表》(无错误信息无需上报);
5.《白银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2020年1月缴费人员无增减变动的无需上报此表);
6.参加省属企业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省社保局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准。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各县区要在3月底前完成2020年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并上报《 县(区)2020年社会保险费(年)征缴计划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请各县区认真完成核定工作,按时上报核定情况,并加强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2020年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
2.请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级参保单位,认真按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