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养老保险
办理条件:
转出:先由原单位办理减员。
转入:已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转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转出:
1.由原单位办理减员后,凭上述材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如涉及需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应先到养老待遇核发科办理视同审核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3.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带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发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4.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成和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完成转移基金划转和发送基金划转结果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整个转出手续。
转入:
1.参保人可凭上述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2.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当场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向原参保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3.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上传业务办结反馈信息,完成整个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45个工作日以内;不收费。
办理地点:各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征收科(股)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保经办机构一览
咨询电话:市局88520814;龙湖88882976;金平88573486;濠江87350351;潮阳83836209;潮南87906573;澄海85886719;南澳86810368
办理时间:每月5-25日工作日
医疗保险
办理条件:
转入:
1.参保人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
2.参保人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转出:
1.参保人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
2.参保人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办理材料:
转入:
1.业务表单:《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证明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
转出: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若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转入:
1.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2.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根据《申请表》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4.等待接受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传送的《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及个人账户资金等;
5.自收到《参保凭证》、《情况表》及个人账户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记录完善相关信息,将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6.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并领取《参保凭证》第现代语文。
转出:
1.转入地无接收单位的 :
(1)进行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填写《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额终结申请表》(附表5),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参保凭证》(第一联暂由经办机构保管、第二联存档、第现代语文交参保人员保管);
(2)等待接收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传入的《联系函》;
(3)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情况表》,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情况表》,通过信函传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2.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后,按以下规程处理:
(1)由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等待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传送的《联系函》,并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通过信函将《参保凭证》第一、现代语文以及《情况表》传送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也可按转入地无接受单位的操作办法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3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不收费。
办理地点: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