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对湖州市2020年度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做出调整,并于7月启用新的缴费基数。
一、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个人缴费基数下限
2020年度湖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322元。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2、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2020年度湖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根据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正常调整,即71523元/12月*300%=17880元。
二、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 每月需缴纳的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 根据最新的社保基数,以最低缴费基数3322元,单位工伤费率为0.2%为例,算一算参保人员社保缴费情况(单位:元)↓↓
三、湖州市个体劳动者(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湖州市个体劳动者可选择3322元至17880元任一缴费基数,同时,为便于操作,2019年度选择原一至五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自动对应到以下一至五档缴费标准;社保信息系统全省集中后(2020年8月3日后)新参保的个体劳动者,以及需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收入申报的参保人员,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按自定义缴费基数参保,也可按照上年度省平工资的固定比例缴纳。
注意: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长远参保利益,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须理性选择缴费档次,按月缴纳社保费用。缴费标准调整后,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