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的条件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也可以提前退休,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特殊工种退休金计算方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 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综合性补贴:125元;
(4)、过渡性养老金: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煤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认定及办理流程(参考):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延伸阅读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申报需要什么条件?
(一)原国有、大集体、全面所有制及改制企业;
(二)改制前的工种工龄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时间;
(三)所从事的工种和行业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根据吉人社字[2009]159号文件规定,对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改制为民营企业后继续从事原特殊工种的,其从事原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累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五、特殊工种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等文件。
六、申报的流程是什么?
(一)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存放在市就业局档案管理中心的职工,需要到市就业局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申请登记表》,根据职工申请,逐一审核认定;
(二)企业职工档案在用人单位存放的,需要企业劳资负责人,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和原始资料到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