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之前
需要先进行失业登记
申领对象
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或选择在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在杭州市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受理对象
1、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外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4、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5、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业缴费记录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军龄未享受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军龄视作失业保险年限审批表。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申请。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自核准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携带《就业创业证》、本人私章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连续2个月不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经确认后,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到经办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超过60天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 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可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的看这里 ↓↓↓
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在杭州市区缴纳失业保险费, 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选择在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以外的城镇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1、《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3、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4、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业缴费记录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军龄未享受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军龄视作失业保险年限审批表。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1、申请。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3、转移。资料申报7个工作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失业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计划财务处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大江东区申领的另行规定)。由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有关领取的事项。
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于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