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遗留问题工作已于近日启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3类人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后,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据了解,苏州日前发布了《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按照上述《意见》,具有苏州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虎丘区)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类人员可列入补缴范围:一是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街道(镇)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在上述企业工作过的人员。二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三是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的返城知识青年。已经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符合补缴条件的,也可以参照执行,但已经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保养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补缴对象。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需要提醒的是,补缴人员中如已享受了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定期救济费和农保养老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补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停止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近期可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和《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以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的,可以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二是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企业职工,必须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三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农保转城保的参保人员和通过换算纳入城保的被征地农民仍可以按原规定补缴转移或换算后不足的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劳动保障网站等多种查询渠道了解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也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劳动监察等形式,使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尽快按规定进行补缴。对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首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目的是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鼓励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期间正常缴费。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可以通过申请后延缴费来增加缴费年限。
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新的补缴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考虑到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人数较多、就业状态不稳定等特殊性,为满足其参保需求,目前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及时持有关证件材料至市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原补缴规定(1991年底前灵活就业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1日后灵活就业的。从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以补缴;原农村户口人员可从2003年4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1992年 1月1日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户口迁入之月起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仍可于今年12月25日前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按原补缴条件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