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人社部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提出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方向,并强调改革的原则,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前提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目前,西藏定点医保机构对定点医院多数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方式,也就是说医保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来付费,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一些医院和医生倾向于多做检查、多开药,以获得更多的费用补偿。该负责人说:“现在探索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就是要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主要通过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控制三种方式。”该负责人介绍,一个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承担该社区签约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社保经办机构要按人头一次性支付社区医疗机构一定的基金。按病种付费就是专家通过临床对某一个病种从检查到治疗大概需要花费多少钱估算,确定一个“标准套餐”,如果参保人员患了此种病,就以定额“标准套餐”付费方式结算医保费用。
该负责人介绍,总额控制是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改革前历年的费用数据进行测算,了解不同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就医分布以及费用支出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医保基金总体支付能力和现行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医保基础付费标准。
二、西藏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顺产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有难产的可增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最长享受36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前180天,享受100%生育津贴,后180天享受65%的生育津贴。”这是我区最新出台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区实施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差额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三、西藏工伤保险最新政策
在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及西藏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近亿的背景下,西藏自治区决定修订《实施办法》,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也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同时,西藏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公布的类别确定,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三类。
同时,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待遇标准。